《中国人民银行信贷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3条规定:“信贷资金是指金融机构人民币下列项目的全部或部分:一、资本,包括核心资本及附属资本。二、负债,包括各类存款、借人款项及其他负债。三、资产,包括贷款、投资、其他金融资产及表外资产。”《贷款通则》第二章第9条规定贷款种类包括:“信用贷款、担保贷款和票据贴现:信用贷款,系指以借款人的信誉发放的贷款。担保贷款,系指保证贷款、抵押贷款、。保证贷款,系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保证方式以第三人承诺在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时,按约定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或者连带责任而发放的贷款。抵押贷款,系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发放的贷款。,系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质押AG真人娱乐官方网站(访问: hash.cyou 领取999USDT)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作为质物发放的贷款。票据AG真人娱乐官方网站(访问: hash.cyou 领取999USDT)贴现,系指贷款人以购买借款人未到期商业票据的方式发放的贷款。”可见,信用贷款与信贷资金不是一个概念,信用贷款只是贷款的一种形式,是信贷资金的子概念。
金融机构发放贷款,目的是支持生产、经营,而借款人将之转贷,首先是违背了与银行约定的贷款用途,使信用资金脱离监管或难以监管,资金安全难以保障;其次通过银行管制利率与市场利率的利差牟利,扰乱了国家对资金投向、利率宏观管控等政策导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19条规定“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将从金融机构取得的资金全部或者部分转贷给他人,以此牟取利差,实际上属于从事银行业务活动。该行为破坏了金融秩序,扩大了金融市场的风险,司法对这种转贷行为应予以否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法发(2017〕22号)第9条规定:“依法规制国有企业的贷款通道业务,防范无金融资质的国有企业变相从事金融业务。无金融资质的国有企业变相从事金融业务,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的,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依法否定其放贷行为的法律效力,并通过向相应的主管部门提出司法建议等方式,遏制国有企业的贷款通道业务,引导其回归实体经济。”因此,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经法院审查,出借人的资金确实来源于银行信贷资金,就应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11、需要注意的是,首先,2015年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确立的转贷无效规则,有条件地承认了企业间借贷合同的效力,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为顺应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趋势,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修改过程中,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征求了有关主管部门、专家学者以及行业协会的意见,决定突出民间借贷以自有资金和禁止吸收他人资金转手放款的原则要求,对转贷无效规则作出严格限定。实践中,对于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13条第(1)项规定存有一定争议,有观点认为,只要有证据证明出借人在出借款项的同期尚有金融机构贷款尚未偿还,出借人又不能举证证明款项的具体来源的,即可推定其实施了套取金融机构贷款的转贷行为。笔者认为,该项规定旨在加重出借人对资金来源的举证责任,但在认定是否构成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具体情形时,还应当综合出借人的贷款用途、出借人的金融贷款与用于出借的款项是否可以区分等方面加以综合考虑。
15、人民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案件过程中,要依法全面、客观地审核双方当事人提交的全部证据。发现有虚假诉讼、高利转贷犯罪嫌疑的,要按照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的有关规定及时依职权或者移送有关部门调查取证,查清事实真相。依法从严查处冒充他人提起诉讼、篡改伪造证据、签署保证书后虚假陈述、指使证人作伪证等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经查证确属虚假诉讼、高利转贷的,驳回其诉讼请求,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将案件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信用卡作为银行给予特定持卡人透支消费的凭证,仅能用来向特约商户购物或消费,而不具有作为现金进行民间借贷交易的功能,信用卡内资金在透支消费之前,属于金融机构授权额度,不属于持卡人自有资金。本案中原告向吴某某出借信用卡,由吴某某持卡套取现金,并收取吴某某利息,已构成套取银行贷款进行转贷,因而双方的借贷关系为无效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造成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虽然双方的民间借贷关系无效,但被告吴某某应当返还原告借款本金。对原告而言,该笔借款的损失应为2022年11月25-26日,其代被告吴某某将80000元予以清偿后,该80000元的资金占用利息损失,被告吴某某亦应当予以赔偿,利息损失的计算可以参照原告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关于原告请求被告支付约定利息问题,因双方的民间借贷关系无效,原告收取约定的利息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原告已收取的利息7800元,应当折抵本金。被告吴某某称已向原告支付利息9400元,除上述双方认可的7800元之外,另外1600元系支付2022年10月、11月的银行手续费。因此,法院确认被告已向原告支付的利息为7800元。
关于原告请求被告鲁山县某实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问题,一方面鲁山县某实业有限公司在吴某某向原告出具的借条上加盖有公司印章,与吴某某构成共同借款人,另一方面,鲁山县某实业有限公司同意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原告该项请求法院予以支持。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于2023年02月24日作出(2022)豫0423民初6251号民事判决:被告吴某某向原告朱某某支付借款本金72200元,计付资金占用利息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被告鲁山县某实业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马某、张某出于牟取高于银行存款利息的目的,编造“个人综合消费”的理由,用个人名下美金408.4万元存单作质押,从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南礼土路支行西四储蓄所贷款人民币3020万元,存入张某乙、徐某某指定的中国银行天津支行凯旋门分理处,收取人民币312万元高息属实。但马某、张某的行为不构成高利转贷罪。马某、张某在中国银行天津支行凯旋门分理处存款人民币5500万元,其中包括银行贷款人民币3020万元,办理的存款手续合法。马某、张某作为存款人与银行之间形成存款关系张某乙、徐某某利用杨某某提供的上述款项的存款证实书,伪造相关印章和张某印鉴,骗取银行信贷资金,不能证AG真人娱乐官方网站(访问: hash.cyou 领取999USDTAG真人娱乐官方网站(访问: hash.cyou 领取999USDT))明马某、张某的行为属于转贷性质。马某、张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相关规定,但不构成犯罪。原判认定马某、张某行为构成高利转贷罪,属于适用法律错误。辩护人提出马某、张某在银行存款系被他人骗走,其存款行为不构成犯罪的理由成立,应予采纳。故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邻水县人民法院认为,根据《合作贷款协议》约定,由朝阳煤炭公司利用自己的信贷条件向作为金融机构的第三人贷款,并将所取得的贷款中的1300 万元转贷给文某某、刘某某使用,同时约定由文某某、刘某某按年利率13%支付融资综合成本,高于该笔银行贷款利率,朝阳煤炭公司AG真人娱乐官方网站(访问: hash.cyou 领取999USDT)将从金融机构取得的资金转贷给他人,以此谋取利差,实际上属于从事银行业务活动,损害了国家对信贷资金的发放及利率管理秩序,违反了《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关于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的禁止性规定,故《合作贷款协议》应认定为无效。关于损失的赔偿,按照朝阳煤炭公司与第三人工商银行邻水县支行约定的贷款利率赔偿,计算方式为:以借款本金为基数,从贷款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 40%计算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对朝阳煤炭公司主张从贷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 13%支付利息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