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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尊龙凯时- 尊龙凯时官方网站- APP下载通报检察机关查办破坏生态环境犯罪案件

发布日期:2025-09-02 18:56:48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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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尊龙凯时- 尊龙凯时官方网站- 尊龙凯时APP下载通报检察机关查办破坏生态环境犯罪案件

  犯罪形式主要表现为:一是有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违法排污行为监管不力,造成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二是有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批复环保项目立项,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三是有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大搞权钱交易,滥权审批违规项目,造成环境污染;四是有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不法人员相互勾结,甚至充当违法犯罪分子的保护伞;五是有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随意免征、减征排污费、环保罚款;六是有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环保专项资金申请、使用监督管理失职,造成环保专项资金未用于环保事项,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等。

  犯罪嫌疑人多为基层监管人员和执法人员,但重特大案件比例较高;案件关联性强,所查办的案件中,涉及的人员、领域、部门和罪名广泛,窝案、串案较多,且渎职犯罪与贪污贿赂等经济犯罪相互交织,渎职犯罪背后往往隐藏着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生态环境领域渎职犯罪造成的损失巨大,危害后果十分严重。以2013年为例,检察机关查办的生态环境领域渎职犯罪案件累计造成25人死亡,12人重伤,经济损失31.14亿元。更为可怕的是,犯罪对环境造成的破坏是无法在在短期内修复的。

  谢谢!刚才李忠诚副厅长和元明副厅长向大家简要介绍了检察机关近年来检察机关查办生态环境领域犯罪典型案例。这些案例对于检察机关正确办理破坏生态环境犯罪及相关职务犯罪件,正确履行批捕、起诉、职务犯罪侦查和诉讼监督职能,提供了指导和参考。体现了检察机关从严打击破坏生态环境犯罪行为、同时更加注重惩办其背后的监管渎职等职务犯罪的刑事政策,有助于充分发挥刑法对于此类犯罪的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的作用,有助于教育广大群众知晓刑法关于破坏环境犯罪的规定,认清其危害性,在全社会形成惩治破坏环境犯罪的良好氛围,请记者提问。

  二、诉讼过程:本案由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霍城垦区人民检察院通过细查行政执法单位的执法档案发现线索,认为马振方的行为已涉嫌盗伐林木罪,林业站仅对其作出罚款处理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遂发出检察建议书,督促将线索移送公安机关。霍城垦区公安局于2014年1月23日立案侦查。霍城垦区人民检察院及时派员介入侦查、引导取证,于1月25日作出逮捕决定。5月8日,霍城垦区人民法院以马振方犯盗伐林木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1.5万元。此判决为生效判决。

  典型案例:马振方盗伐林木案。一、案件事实:2014年1月13日至1月21日间,马振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未办理合法采伐手续的情况下,雇佣多个伐木工人盗伐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某部1号地至8号地的国有杨树173株,随后又将其盗伐的杨树拉运至“森达木材厂”变卖。为毁灭证据,马振方事后用铲车推土的方式,将伐木现场的木屑和树根进行覆盖。经新疆农林牧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马振方盗伐的173株杨树立木蓄积72.701立方米,价值65431元。

  典型案例:何某某等5人非法采矿案。一、案件事实:2012年6月至11月,冯某某接受何某某的雇佣,在四川省邻水县高滩镇保家村六五界区“白岩湾”处负责原煤开采现场的管理,非法开采原煤1300余吨;2013年1月,冯某某接受何某某、漆某某的雇佣,在四川省邻水县高滩镇保家村六五界区“碑石岩”处负责原煤开采现场的管理,非法开采原煤500余吨。2013年1月至3月,李某、冯某某雇佣贺某某帮助管理,先后三次在“白岩湾”处非法开采原煤600余吨,并将其中的300余吨出售,获利9万余元。

  三、典型意义:本案是建国以来全国最大的一起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作案时间历时近两年,作案地域横跨多省。案发伊始,侦查机关对是否立案、涉嫌罪名等问题存有疑虑,侦查工作停滞不前。在深入了解案件前期情况的基础上,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林业检察处从涉案罪名、侦查思路、取证方向等方面向侦查机关适时提出了建议,并在案件移送审查批准逮捕后,依法对涉案犯罪嫌疑人作出了批准逮捕决定。本案的成功办理,不仅摧毁了一张以四川省崇州市羊马镇为中心,辐射滇、黔、渝等省市的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桢楠的犯罪网络,更为全国检察机关今后办理同类型案件起到了良好的示范作用。

  三、典型意义:近年来,不法分子出于谋取非法利益、打猎取乐等目的,疯狂攫取四川境内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资源,导致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类案件数量激增,野生动物资源遭受严重破坏。针对该类案件呈现出的跨区域化、有组织化、专业化等特点,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林业检察处密切结合正在开展的“四川省集中打击整治破坏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有针对性地加大了对该类案件的打击力度,有力地保护了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资源。

  二、诉讼过程:案发后,林业检察处及时派员提前介入,指导侦查机关收集、固定证据,为案件的成功处理打下了坚实的基础。2013年10月16日,汶川县人民法院以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王顺康有期徒刑十年二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以非法收购、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于亮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万元;以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杨正华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8000元;以包庇罪判处于磊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卓娟免予刑事处罚。此判决为生效判决。

  典型案例:于亮等5人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一、案件事实:2012年5月至7月,于磊联系王顺康,欲收购猕猴。王顺康遂联系杨正华,后杨正华先后在四川省金川县内非法猎捕猕猴19只。12月2日,王顺康以1.08万元的价格从杨正华处购得猕猴19只,后以3万元的价格出售给于磊的弟弟于亮。于亮与其妻卓娟在运输猕猴途经汶川县时,被森林公安查获。经鉴定,涉案的19只动物均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猕猴。

  典型案例:徐有等3人污染环境案。一、案件事实:2013年1月,徐有、徐彬、程万永(均系江苏省宿迁市人),为牟取不法利益,在不具备危险废物处理资质、也无环保部门出具的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情况下,采取夜间运输倾倒、专人随车望风等方式,先后12次将宿迁市永盛化工厂的强腐蚀性化工废水运至江苏省新沂市骆马湖岸边水塘或低洼处倾倒,总计约96吨。倾倒地靠近新沂市即将投入使用的集中式饮用水源取水口,倾倒废水数量大、浓度高,不仅严重污染周边土壤,对居民饮水安全也造成了直接威胁。

  三、典型意义:本案涉及的职务犯罪线索,系四川省阿坝州人民检察院林业检察处在开展侦查监督工作时发现并移送。案件的成功办理,凸显了检察机关侦监部门与其他职能部门的工作衔接与协调配合。在办理危害环境资源保护案件的同时,紧密结合对发生在群众身边、损害群众利益的相关职务犯罪的查办和预防工作,对办案中发现的职务犯罪线索,及时移送职务犯罪侦查部门立案查处,严厉打击了危害环境资源犯罪背后的保护伞,有力维护了生态环境资源,保护了生物多样性和护航生态文明建设。

  各位记者朋友,上午好!典型案例:汪友才盗伐林木案。一、案件事实:2009年7月至2011年5月,汪友才先后取得四川省小金县文体局灾后重建文物维修用材等4笔采伐指标,共计材积4100余立方米。2009年至2012年,除1笔2900余立方米的采伐指标在指定地点采伐,汪友才以其余采伐指标的名义,采取分包的方式,在采伐许可证以外的地点大肆盗伐林木,共计折合立木蓄积9075.6立方米。为使盗伐的林木顺利外运,汪友才还向汶川县卡口民警江俊、王兴健分别行贿3.3万元和1.7万元。

  二、诉讼过程:新疆尔自治区玛纳斯县人民检察院于2011年1月5日对犯罪嫌疑人郭新春、提辽别克·吾马尔别克以涉嫌玩忽职守罪立案侦查,同年1月10日对其刑事拘留,1月14日取保候审,同年4月22日经昌吉州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5月19日取保候审。2011年10月9日玛纳斯县人民检察院向玛纳斯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1年11月11日,玛纳斯县人民法院以玩忽职守罪判处郭新春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以玩忽职守罪判处提辽别克·吾马尔别克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典型案例:郭新春、提辽别克·吾马尔别克玩忽职守案。一、案件事实:被告人郭新春系新疆尔自治区沙湾县林业局项目办原主任。2006年年初,负责勘查沙湾县四道河子镇下八家户村村民马金洲(已判刑)以村委会名义申请的6万亩土地开发项目用地。期间,未认真履行职责,错误地认为从玛河大桥至古新线公里处隶属于沙湾县管辖,提出了“对50亩以上的白板滩地可由下八家户村进行草场改良”的建议,并以沙湾县林业局名义起草了《关于四道河子镇下八家户村开发我县与150团交界处荒漠林区的意见》,将玛纳斯县的部分重点公益林划入沙湾县的项目用地范围内。

  三、典型意义:近年来,大气污染日益严重,治理灰霾天气已经上升为亟待解决的一项政治任务。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无视国家三令五申治理机动车尾气排放超标的相关规定,利用权力寻租,谋取非法利益的案件,性质极为恶劣。检察机关查办该类案件,是用司法职能保障民生的直接体现,对于建设美丽中国,保护碧水蓝天无疑具有现实意义。同时,从该案中不难看出,生态环境领域渎职犯罪不仅涉及到环保部门,只要肩负与环保有关的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都可能涉及此类犯罪。

  二、诉讼过程: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于2012年8月7日对犯罪嫌疑人杜立新以涉嫌玩忽职守罪、受贿罪立案侦查,同年8月8日刑事拘留,8月21日执行逮捕,9月29日侦查终结并移送审查起诉。2012年11月8日,荔湾区人民检察院向荔湾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2年12月18日,荔湾区人民法院以玩忽职守罪判处被告人杜立新有期徒刑九个月,以受贿罪判处其五年三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五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五万元。

  典型案例:杜立新玩忽职守、受贿案。一、案件事实:2010年8月至2011年7月间,时任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黄埔大队副大队长的杜立新,在负责协助广州市环境监测中心检测机动车尾气超标工作过程中,因收受杨建波(另案处理)给予的好处费,遂不认真履行职责,疏于监管,致使杨建波与广州市环境监测中心工作人员、黄埔交警相互勾结,利用黄埔区毛岗路的机动车尾气监测点,要求尾气超标的货车司机到指定的汽修厂进行“检修”,实际不对车辆做任何修理,在对截查的1000多台车辆收取300-650元不等的费用后放行,从中牟取暴利,导致大量尾气超标的机动车在未经检修的情况下上路通行,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引发恶劣的社会影响。

  典型案例:谢云东、孙普伟玩忽职守案。一、案件事实:被告人谢云东、孙普伟分别系河南省洛阳市环保局西工环保分局环境监察科正副科长。二被告人在日常环境监管过程中,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卫纪良(另案处理)在辖区内非法开设的塑料厂长期违规经营。直至2011年12月12日,该厂在加工处理一批红色染料的塑料包装袋过程中,“红水”顺雨水管网流入涧河,涧河一夜之间被染成红色,酿成“红河谷”事件。央视等众多主流媒体纷纷对此事件进行报道,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三、典型意义:2013年4月1日,网络媒体相继报道了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牛奶河”事件,在社会中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河水污染,人民群众感受最为直接,检察机关及时介入并成功查办环境污染背后的失职渎职犯罪,对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事件形成露头就打的态势,积极回应了人民群众对打击犯罪、保护环境的要求和期待。从司法角度而言,查处环境污染背后的失职渎职犯罪相当困难,主要是因为损失后果常常难以量化。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本案尝试用“恶劣社会影响”来认定渎职行为的损失后果,这对类似案例具有一定的启发和参考意义,希望引起相关部门,特别是司法机关的重视。

  典型案例:李明坤玩忽职守案。一、案件事实:2009年6月至2013年2月,被告人李明坤任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环境监察大队大队长,在管理辖区内的排污企业向小江排污过程中,没有认真履行环境监督管理的职责,对东川区汤丹片区部分选矿企业违法排污、违法生产行为监管不力,致使部分选矿企业尾矿水、尾矿渣违法外排,流入小江,造成环境污染,小江变白,导致东川“牛奶河”事件的发生。该事件经国内多家媒体报道,网站转载,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三、典型意义三、典型意义:2012年1月,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突发龙江河镉污染事件。事件发生后,最高人民检察院立即发文督办,要求严查事件涉及的失职渎职犯罪。经查,作为广西自治区河池市环保局副局长的曾觉发对龙江河镉污染事件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最终被法院以环境监管失职罪和受贿罪数罪并罚。该事件中,河池市金城江区环保局环境监察大队原大队长蓝群峰、原副大队长韦毅也一并构成环境监管失职罪。对龙江河镉污染事件涉及的失职渎职犯罪的查处,是检察机关严肃查处生态环境领域渎职犯罪案件的又一个典型。

  典型案例:曾觉发环境监管失职、受贿案。一、案件事实:2010年6月,时任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环保局副局长的曾觉发对广西金河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金河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金河公司下属冶化厂(简称金河冶化厂)长期大规模露天堆放废渣,金河公司“清污分流系统”不完善,渣场未采取“防水、防渗透、防流失”措施,废渣的渗滤液及厂区雨水镉浓度严重超标,存在环境污染隐患问题,但其仅口头提出整改意见,并没有采取有力措施督促该厂及时消除隐患。

  2011年7月3日武平县人民法院以环境监管失职罪判处蓝勇有期徒刑一年,以贪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年,并处没收财产1万元,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万元;以环境监管失职罪判处陈军安有期徒刑九个月,以贪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7万元,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二年三个月,并处没收财产9万元,以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没收个人财产16万元。被告人提出上诉,2011年9月23日,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一、案件事实:2004年1月至2010年7月间,时任福建省龙岩市上杭县环保局局长陈军安、副局长蓝勇不认真履行环境监管职责,对省控重点污染企业紫金山金铜矿的日常环保监管工作流于形式,未抓好巡查监管等制度的落实,对紫金山金铜矿铜湿法厂擅自将各溶液池加高增容、擅自将6号观测井与排洪涵洞打通等违法行为未加以制止,且在省环保厅发文要求督促落实整改的情况下,未按要求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落实和有效监管,致使整改不到位,埋下严重安全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