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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从证据来看,何某从2025年2月13日至2月16日一直就水豚的交易金额、运输事宜、水豚身体状况、水豚死亡后的处理等与李某进行连续性沟通交流,包括2月15日水豚出现拉稀、大便不成形的异常情况也及时向李某反映,从购买水豚到水豚死亡间隔时间短暂,何某提交证据证明涉案死亡水豚即为何某向李某所购买的水豚存在高度可能性。李某虽提交了出售前的检测报告,但未能提供法定检疫证明,亦未对水豚进行特殊标记(如打脚环、耳环)。法院指出,活体动物的健康是交付必要条件,水豚从购买到死亡不足三天应当认定存在健康问题(质量瑕疵)。李某作为出卖人,未尽到瑕疵担保责任。